2017年9月8日——中国,北京:日前,全球世界纪录权威认证机构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在诉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销售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获得一审胜诉判决。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根据被告侵权恶意程度,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维权成本共计人民币212万元。

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法律总顾问Raymond Marshall表示:“我们很高兴看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吉尼斯世界纪录胜诉的判决。该判决向知识产权侵权者放出了极具震慑力的信号。吉尼斯世界纪录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将继续与中国法律权威机构一道,捍卫知识产权法。”

作为全球纪录认证领域的领导者,“吉尼斯”、“吉尼斯世界纪录”、“GUINNESS WORLD RECORDS”是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品牌名称。自2014年4月10日起,奇瑞公司及奇瑞销售公司未经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许可,在已经收到吉尼斯世界纪录发送的警告函和律师函的情况下,在全国至少16个城市举行了多场“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活动,在活动现场大量使用“吉尼斯”、“GUINNESS”标识,并在官方网站发布虚假宣传推广信息,宣称奇瑞为中国屡创吉尼斯世界纪录。这些行为构成了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为此法院判决奇瑞公司及奇瑞销售公司侵犯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商标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根据其侵权恶意程度,判定人民币212万元惩罚性赔偿。

此次代理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的铸成律师事务所屈小春律师表示:“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严重阻碍了权利人积极维权的信心和决心,也影响了中国的商业环境。本案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的侵权恶意,适用惩罚性赔偿,使被告对其恶意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该判决对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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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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